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生于1966年1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某所持有的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进行保全,现原告张某某以其自有的房产(宜都房权证字第1200333号、宜都房权证字第1101212号)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锦绣江南第5栋)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1200333号,房号2-701号)、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清江商城B1楼)商铺一间(房产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1101212号,房号114铺、214铺),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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