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生于1966年1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3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程某在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的冻结。
审判员 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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