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生于1966年1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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