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程某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生于1966年1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某所持有的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程某在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某所持有的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程某在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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