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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股权)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程某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生于1966年1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某所持有的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程某在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某所持有的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程某在宜都市宏盛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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