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梦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法定代表人:刘合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湖北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和平,被上诉人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柯 君
审判员 廖春花
审判员 湛少鹏
书记员:肖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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