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杨某
江某某
公某某三源物流有限公司
龚青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公某某三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孟溪镇星火路。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青松,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19号3-4楼。
负责人程尚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油江路326号。
负责人腾秋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江某某、公某某三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被告公某某三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追加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及被告公某某三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公某某三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追加本案共同被告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及被告公某某三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公某某三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追加本案共同被告申请。
审判长: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