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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林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朱远超,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刘彩环,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林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9014元减半收取450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书记员: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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