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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795元减半收取1747.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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