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某
田某某
原告张红某。
被告田某某。
原告张红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瑞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红某诉称,被告分别于2012年11月16日、2012年11月24日、2012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共向原告借款90000元。
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
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应当明确。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且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
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应当明确。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且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
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某的起诉。
审判长:贾瑞涛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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