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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湖北省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聂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大科技园聚宝阁财富会馆工作人员,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刘友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承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567号劲风财智领域大厦A座23楼。
法定代表人:刘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青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鸿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北省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聂某、聂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刑事案件存在关联,需待刑事案件审理后,再恢复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吴边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楚金亮

书记员: 况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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