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湖北省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大科技园聚宝阁财富会馆工作人员,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承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567号劲风财智领域大厦A座23楼。
法定代表人:刘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聂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聂鸿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担保人:林享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百通实业集团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60-22-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湖北省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聂晓、聂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作出(2016)鄂0192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对被申请人聂晓名下的鄂L×××××车辆一台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聂晓所持有的咸宁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份350万股予以冻结。因本案尚未审理终结,需继续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聂晓名下的鄂L×××××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聂晓所持有的咸宁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份350万股,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边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楚金亮

书记员: 李慧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