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某诉被告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伯伦
书记员:王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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