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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路某某等与湖北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刘大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路某1。
原告路某2。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二原告母亲。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友华,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茶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被告王圣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张某某、路某某、刘大秀、路某1、路某2诉被告湖北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王圣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路某某、刘大秀、路某1、路某2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告湖北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王圣虎承包远安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路某某、刘大秀、路某1、路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湖北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远安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建设单位:远安县国土资源局)。
冻结期限1年。
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张某某、路某某、刘大秀、路某1、路某2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佑和 审 判 员  杨 舒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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