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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吴建军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琦,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树田、王振江,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吴建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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