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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某与苗有只、河北旭明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红某。
委托代理人冯海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苗有只。
委托代理人顾凤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旭明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张红某与被告苗有只、河北旭明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培

书记员: 徐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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