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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周永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赵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永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韦
审判员:李玉明
审判员:常黎霞

书记员: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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