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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阿克苏路XXX号大卫国际大厦1808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娟,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XXX号盛泉大厦5楼HI座松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一案,因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不服本院(2018)沪0114民初1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以与被申请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胡中礼

书记员:居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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