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安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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