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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利与刘淑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红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和浩特市新城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未到庭)。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某支公司。负责人:王建军,经理。地址朔州怀某某号。委托代理人:程秀梅,山西省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红利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怀某某支公司)、刘淑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利的委托代理人高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程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淑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员  张树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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