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永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周英斌(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辉(河北衡水正元法律服务所)
魏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永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英斌,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辉,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
上诉人石家庄市永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子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询问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子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子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晓燕
审判员:李永玮
审判员:吕国仲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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