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缪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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