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白福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魏敬环(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物探支行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福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敬环,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物探支行,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复兴西路168号物探大院内。
负责人谢英杰,该支行行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物探支行(以下简称徐某物探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物探支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物探支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孙风景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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