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物探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白福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魏敬环(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物探支行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福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敬环,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物探支行,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复兴西路168号物探大院内。
负责人谢英杰,该支行行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物探支行(以下简称徐某物探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物探支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物探支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孙风景

书记员:潘晓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