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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董卫兴(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
赵秋辉(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董卫兴、赵秋辉,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主体名称出现错误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波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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