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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等与于国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北田乡西章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北田乡西章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海明、薛忠磊,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国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天宫寺乡张祖庄村,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874513XL。
负责人高力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于国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于国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庭下已就赔偿事项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章定

书记员: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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