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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薛树林、唐某某成路桥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胥胜超
薛树林
田松林(河北开源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成路桥有限公司
聂晨(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刘洋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明涛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市工人,现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胥胜超,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成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全军,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碧玉华府c座602。
委托代理人聂晨,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职务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郑昕,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唐某市新华西道117号。
委托代理人王明涛,职务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树林、唐某某成路桥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光
审判员:芦丽群
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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