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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市同乡王市同村人。
委托代理人刘荣河,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益,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地址: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凤英,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 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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