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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成英、陆某某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安琪,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陆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成英、陆某某、陆冰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王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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