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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鹿泉市兽药厂、鹿泉市农业畜牧局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秀振(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
鹿泉市兽药厂
鹿泉市农业畜牧局
赵会强(鹿泉市星辰法律服务所)
鹿泉市林业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秀振,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市兽药厂
法定代表人聂志刚,该厂厂长。
被告鹿泉市农业畜牧局
法定代表人徐建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会强,鹿泉市星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尚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会强,鹿泉市星辰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鹿泉市鹿泉市兽药厂、鹿泉市农业畜牧局、鹿泉市林业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09元减半收取2854.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09元减半收取28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鹏

书记员:高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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