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云峰,河北冀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力,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保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书记员: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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