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某
崔(张)海彦(燕)
许金华(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崔(张)海彦(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许金华,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崔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霍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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