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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银与宋群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告:宋群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银与被告宋群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银撤诉。
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银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东

书记员: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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