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玉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董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
被告张玉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董某某、张玉芳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玉兰、被告张某某、董某某、张玉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上午9时许,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因琐事在家发生吵闹,并引起打骂。10时后,被告张某某在钮店村大街上对原告进行了辱骂,引起多人围观,对原告名誉造成影响。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应平心静气坐下来协商解决,但双方却发生吵打,被告为此在公共场所对原告进行辱骂,对原告名誉造成侵害,故原告要求不高张某某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董某某、张玉芳对其进行了辱骂,对其名誉造成侵害,未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当面对原告张某某赔礼道歉,自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本院将采取报纸刊登的方式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建强
书记员:华云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