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所地:因城市城中办事处汉宜大道3号。
负责人:陈思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爱民,颜欢,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褚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以与各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褚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褚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黄贞涛
人民陪审员 鞠爱彬
人民陪审员 储佳
书记员: 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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