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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住望奎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某,个体业主,住望奎县。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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