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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住望奎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某,个体业主,住望奎县。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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