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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纬二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冷尚鸿,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凤,系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当事人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此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应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主要依据,依该认定书,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应按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由于事故发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因此就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财产损失部分,虽然被告张某是醉酒驾驶,但由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酒后无证驾驶,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受害人因侵权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酒后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赔付。否则有悖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及民法公平原则。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予以赔偿,即赔偿2000元。
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起诉包括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失两部分,其中财产损失为25277.90元,包括车辆损失22602.9元(75343元的30%),就此原告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该意见书被告张某有异议,认为价格过高,同时主张鉴定时其没有到场,本院认为,该鉴定是经由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并非原告单方作出,同时该报告附有车损鉴定估价明细表及受损车辆的照片,从内容上看客观、详实,应予采信;鉴定费1200元、停车费及拖车费1475元,原告提交了相应的票据,应予认定。人身损失为2031.40元,就此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票据,应予确认,但是由于伤者并非原告本人,是原告之子王昊及王昊的同事,遭受人身损害的是该二人,该二人是受害人,并非原告,因此原告不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向被告方主张赔偿。综上,原告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75343元、车损鉴定费1200元、停车费及拖车费1475元,合计78018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余下76018元由被告张某承担22805.40元(76018元的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22805.4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2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原告负担83元、被告张某负担42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梁智博 代理审判员  庞春艳 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

书记员:李茜楠 所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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