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00984L。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25层05、06室。
负责人:秦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静,侯文青,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厦门益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霄垅村。
被告:重庆城北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1号B幢1单元1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黄某某、厦门益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重庆城北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城北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城北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学龙
书记员: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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