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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桉与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桉
邓沣(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徐健(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人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邓沣,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健,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鸣凤镇航天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50001650G。
法定代表人吴青山,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桉诉被告湖北森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桉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某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某桉负担。

审判长:刘群峰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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