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善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保。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某保、上海善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