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尹宇辉,系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开发区宏达金属冲压厂。
法定代表人尹丽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耐民,系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升,系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黑龙江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准备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于 存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闫 巍
书记员:林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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