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诉黑龙江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尹宇辉,系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开发区宏达金属冲压厂。
法定代表人尹丽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耐民,系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升,系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黑龙江恒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准备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于 存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闫 巍

书记员:林建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