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曹志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郭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魏庆刚(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曹志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魏庆刚,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韩鑫
审判员:董明
书记员:薛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