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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金某等与刘某某、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无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某,无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广玲,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黄广玲(张某之母),个体工商户。
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贾忠军,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该农场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连云,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连杰,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玉兰,个体工商户。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发,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张某某、刘金某未举示证据证实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也未就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故原审对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未予支持。二审期间,张某某提交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案及诊断书证明其患有膀胱高级别尿路上皮癌,需继续专科治疗,且张某某、刘金某就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据此,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9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刘金某、黄广玲、张某,上诉人刘某某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4元、3,0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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