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诉河北仁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利平、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河北仁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利平
赵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仁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光明路富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仁某。
被告安利平。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仁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利平、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仁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利平、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刘子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