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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有与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立有
刘爱文(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
薛某某

原告:张立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文,系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有与被告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有撤回起诉。

审判长:邱剑

书记员: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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