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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新与宫士兵、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立新。
委托代理人:王金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宫士兵。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刘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建设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2年4月16日,在西外环华宝石油加油站北,被告宫士兵驾驶冀B×××××号牌自卸车与李道彬驾驶的冀B×××××号牌小货车相撞,造成李道彬及其车上人员彭红亮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5月3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323号(SGNo012422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宫士兵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道彬及彭红亮无事故责任。原告张立新系肇事车辆冀B×××××车辆的所有人,事故发生后,原告张立新要求三被告赔偿冀B×××××车辆的车辆损失2250元、定损费675元、吊装费450元,并要求三被告赔偿冀B×××××车辆的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数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由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过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立新自愿放弃冀B×××××车辆的停运损失鉴定申请、放弃冀B×××××车辆的定损费675元、放弃冀B×××××车辆的吊装费450元,将冀B×××××车辆损失由22500元变更为22000元。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张立新的车辆损失费22000元。
三、原、被告之间再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立新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董 峰 代理审判员 :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

书记员:: 郑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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