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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新与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立新
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付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李亚文

原告:张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
组织机构代码:9113060073874513XL。
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诉被告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1元,减半收取1495.5元,由原告张立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1元,减半收取1495.5元,由原告张立新负担。

审判长:李新乐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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