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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成、张某某等与赵某某、邢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立成
张某某
张海金
李泽辉
秦殿武
赵淑娟
季亚胜
石峰
王雪梅
李远松
康雅静
张秋云
魏永利
闫胜文
刘锡强
齐宝印
王文革
石运良
赵秀民
柴有瑞
刘俊杰
才军华
刘成玺
胡丽华
赵胜明
赵彩红
朱金生
薛志国
田广伟
于洪尉
张玉强
刘绍同
景维礼
孙凤华
王健
李景龙
高晓丽
张国桓
陆美筠
李杰
江丽娟
周辉
王丽艳
王小梅
高新民
门玉娟
刘志芹
赵彩华
冯跃秀
陈艳萍
田国俊
王芳
刘艳霞
景志刚
王贺志
于小增
赵永梅
马茹芬
共同
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李耀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
邢某某

原告张立成,市民。
原告张某某,市民。
原告张海金,市民。
原告李泽辉,市民。
原告秦殿武,市民。
原告赵淑娟,市民。
原告季亚胜,市民。
原告石峰,市民。
原告王雪梅,市民。
原告李远松,市民。
原告康雅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昌黎县一中西家属院新2号楼3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张秋云,市民。
原告魏永利,市民。
原告闫胜文,市民。
原告刘锡强,市民。
原告齐宝印,市民。
原告王文革,市民。
原告石运良,市民。
原告赵秀民,市民。
原告柴有瑞,市民。
原告刘俊杰,市民。
原告才军华,市民。
原告刘成玺,市民。
原告胡丽华,市民。
原告赵胜明,市民。
原告赵彩红,市民。
原告朱金生,市民。
原告薛志国,市民。
原告田广伟,市民。
原告于洪尉,市民。
原告张玉强,市民。
原告刘绍同,市民。
原告景维礼,市民。
原告孙凤华,市民。
原告王健,市民。
原告李景龙,市民。
原告高晓丽,市民。
原告张国桓,市民。
原告陆美筠,市民。
原告李杰,市民。
原告江丽娟,市民。
原告周辉,市民。
原告王丽艳,市民。
原告王小梅,市民。
原告高新民,市民。
原告门玉娟,市民。
原告刘志芹,市民。
原告赵彩华,市民。
原告冯跃秀,市民。
原告陈艳萍,市民。
原告田国俊,市民。
原告王芳,市民。
原告刘艳霞,市民。
原告景志刚,市民。
原告王贺志,市民。
原告于小增,市民。
原告赵永梅,市民。
原告马茹芬,市民。
上述58名
原告共同
诉讼代表人张立成、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耀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
张立成等58名原告诉被告赵某某、邢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张立成、张某某,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冷实凡、阎飞,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耀闻,被告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辩,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张立成等58人系昌黎一中西家属院的部分业主。
2008年10月至2011年间昌黎一中分期开发建设了一中西家属院。2013年10月昌黎一中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召开一中西家属院业主会,一致同意小区应该有物业。2014年1月昌黎一中研究决定,由昌黎一中后勤职工李新宇监督管理一中西家属院物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李新宇有权自行管理也可以指派他人代为管理。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李新宇指派刘大海负责一中西家属院物业管理;2015年2月5日李新宇指派赵某某、邢某某全权负责一中西家属院物业管理。
2015年10月27日昌黎一中西家属院58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燃气用户改装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河北昌黎第一中学安排后勤职工李新宇监督管理一中西家属院物业,李新宇指派二被告赵某某、邢某某具体管理。一中西家属院小区安装改造天然气,原、被告均未提交与昌黎伟业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但二被告从各业主处收取天然气改造费,部分费用二被告交纳给了昌黎伟业燃气有限公司,其余费用仍在二被告处保管,小区天然气管道现已安装完成,二被告的行为与本案原告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小区的业主现已大部分开通天然气,本案原告方至今未能开通天然气,不能正常使用天然气的责任在二被告,本案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天然气改造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天然气改造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立成、李泽辉、王雪梅、魏永利、柴有瑞、赵彩红、刘绍同、刘晓丽、张国恒、王丽艳、赵彩华、陈艳萍、田国俊、王芳、刘艳霞、赵永梅计16名业主未能提交二被告收取天然气改造费的相关票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16名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张立成、李泽辉、王雪梅、魏永利、柴有瑞、赵彩红、刘绍同、刘晓丽、张国恒、王丽艳、赵彩华、陈艳萍、田国俊、王芳、刘艳霞、赵永梅,计16名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天然气改造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5元,由被告赵某某、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河北昌黎第一中学安排后勤职工李新宇监督管理一中西家属院物业,李新宇指派二被告赵某某、邢某某具体管理。一中西家属院小区安装改造天然气,原、被告均未提交与昌黎伟业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但二被告从各业主处收取天然气改造费,部分费用二被告交纳给了昌黎伟业燃气有限公司,其余费用仍在二被告处保管,小区天然气管道现已安装完成,二被告的行为与本案原告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小区的业主现已大部分开通天然气,本案原告方至今未能开通天然气,不能正常使用天然气的责任在二被告,本案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天然气改造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天然气改造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立成、李泽辉、王雪梅、魏永利、柴有瑞、赵彩红、刘绍同、刘晓丽、张国恒、王丽艳、赵彩华、陈艳萍、田国俊、王芳、刘艳霞、赵永梅计16名业主未能提交二被告收取天然气改造费的相关票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16名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张立成、李泽辉、王雪梅、魏永利、柴有瑞、赵彩红、刘绍同、刘晓丽、张国恒、王丽艳、赵彩华、陈艳萍、田国俊、王芳、刘艳霞、赵永梅,计16名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天然气改造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5元,由被告赵某某、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何友山
审判员:何立靖

书记员: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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