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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志诉南通汇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立志
王娜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南通汇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钱稳东(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张立志。
委托代理人王娜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汇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吉增贵,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稳东,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志诉被告南通汇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张立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张立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孙立正
审判员:李德华

书记员:刘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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