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立志,农民。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亭县大钊路28号。
负责人:冯晓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伟,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志、张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志、张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志、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志、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自杰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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