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立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东环北路133号江泉7层705号。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新兴大街232号。法定代表人:张铭,该公司经理。
张立国与董某魁、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立国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立国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董永刚
书记员:修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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