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国
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高梦涵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望都县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
郭涛
原告张立国,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梦涵,住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高志英,,住河北省望都县,系原告高梦涵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交通局运输公司大院。
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街。
代表人李志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涛,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国、高梦涵与被告刘某某、望都县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立国、高梦涵于2015年11月17日以本案达成调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国、高梦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国、高梦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